对其他工业源,采用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法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并以抽样监测的方式选择部分工业源进行现场监测,相互比照核对。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准备试点阶段(2007年12月)。
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组织普查试点,开展普查培训。
各相关部门按职能编制完成相应的普查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环保部门统一印制各类普查表和有关技术规范,印制普查技术手册。
对工业源中占乌鲁木齐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按照要求进行现场监测,为全面普查做好准备。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6月)。
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组织审核验收。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排污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组织开展数据录入、审核工作;并进行数据审核、汇总,建立污染源数据库。
3.总结发布阶段(2008年7月-2008年8月)。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分析、审核、汇总;建立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组织开展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
六、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工作分工。
各区(县)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污染源普查工作,落实本辖区污染源普查所需工作经费,确保按时拨付到位。
环保部门负责拟定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指导,督促检查区(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对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工业源中占乌鲁木齐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需现场监测的工业源的普查。
区(县)环保部门对第三产业等生活源进行调查,并对辖区内的工业污染源点普查资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