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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家畜禁用药物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集约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养殖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家畜产品批发市场的举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家畜产品展销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举办者及超市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输入家畜及家畜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已输入的家畜及家畜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抽检合格的可以销售;抽检不合格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二十七条 输入家畜及家畜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输入家畜或家畜产品前未登记备案的,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输入家畜或家畜产品时未报验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屠宰未经禁用药物检测的家畜,或擅自屠宰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家畜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已屠宰的家畜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抽检合格的可以出厂(场),抽检不合格的,在商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出厂(场)禁用药物检测不合格家畜产品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屠宰厂(场)出厂(场)禁用药物检测合格的家畜产品时不出具禁用药物检测合格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家畜产品展销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举办者及超市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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