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1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妇女发展规划目标的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