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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

  (四)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用地者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向竞得人、中标人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竞得人或中标人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经委、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报批手续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另行处置拟出让的土地。具体时限由省国土资源厅确定。
  (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环境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办完后,竞得人或中标人到市、县有关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六)公示工业用地供应结果。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土地出让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严格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管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规范界定出让土地的权利义务,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利用强度、闲置标准、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工业用地出让后涉及出让合同中有关条款约定内容需要调整的,要及时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 严格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防止土地资源闲置,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对构成闲置的工业用地,要依法征收闲置费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严禁炒卖土地。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工业建设用地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规违约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工业项目竣工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其用地进行验收。
  五、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
  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理顺工作关系,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建设、规划、环保、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全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违规、违纪供应工业用地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政府以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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