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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

  (二)下列工业用地,除《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要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以外,经依法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或改变用途的;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并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
  3.因实施城市规划,工业企业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且不超过原使用土地面积的;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一)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每年第一季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委、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规划环评,结合土地市场需求状况,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年度供地数量、结构及区域布局范围,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适当调整。纳入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的土地,经依法转用、征收或收回、收购后,有步骤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用地预申请。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公布后,可由意向用地者提出用地预申请,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据此将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及地块,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和布局等,适时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符合条件的预申请人参加。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
  (三)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及土地前期开发等情况,会同发展改革、经委、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拟出让的地块设定土地使用综合条件。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产业准入条件、集约用地控制标准、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使用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出让方案依法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HJ1](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省政府第168号令)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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