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黄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地水资源状况、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不得擅自超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检修、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应当在检修、更换前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取水量。
  第十五条 需凿井开采地下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凿井施工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水批准文件;
  (二)凿井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凿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用途、井位、井径、井深、止水层、取水层、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
  (四)成井资料在30日内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取用地下水作为生活饮用水的,由卫生部门出具符合生活饮用水评价鉴定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已经修建的地下取水井,由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封存,逾期不封存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存,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遇应急情况可启用已封存的自备水井取水,应急状况结束应及时封存自备井,启用被封存的自备水井取水应急,应当在启用之日起三日内将事由书面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报废取水井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15日内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回填。严禁擅自封闭、回填报废取水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