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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地下水资源(包括地热水、矿泉水、泉水)取用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建设项目需要取地下水资源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未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举行听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上级机关审批所需的时间)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涉及公共用地、公共地下管网的,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二)为农业抗旱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取水许可审批、发证:
  (一)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二)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三)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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