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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7〕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经2007年11月9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黄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包括地热水、矿泉水、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土地和水工程所有权变更而改变权属性质。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珍惜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制止。对在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黄山风景区水务机构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此项业务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规划、城建、环保、卫生、国土资源、地质等有关部门编制黄山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编制规划应当对全市地下水资源进行综合调查评价。地下水资源综合调查评价,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黄山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负责全市年度地下水用水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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