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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一)实施“百户”企业节能减排行动。对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开展“百户”企业节能减排行动,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要与列入“百户”行动的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并督促企业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凡不能按期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实行“一票否决”(由市经委负责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十二)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通过开展节能型家庭、节能型学校、节能型社区评选和节能灯进家庭等活动,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每个单位、每个社区、每个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的自觉行动(由市总工会负责牵头,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及市教育局、民政局、团市委、妇联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四、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一)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能源统计和评价考核体系,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二)监督检查。市政府将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级、各有关单位落实省、市节能减排政策情况、工作推进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未能按期拆除落后设备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实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挂牌督办制度。除中央和省属企业外,淘汰其他落后生产能力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督办。凡未能按期完成督办事项的,环保部门将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三)鼓励措施。市政府将对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列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市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从全市节能减排专项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全市节能减排表彰奖励资金,用于表彰奖励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对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市)区,根据节能率下降幅度、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节能量和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等考核情况予以奖励。同时,对受到表彰的县(市)区优先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保指标等,并加大国家、省和市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具体表彰奖励办法由市节能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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