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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切实削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要采取措施,确保“十一五”期间完成15个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在造纸、食品等行业强化污染防治,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凡不能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任务的,不得审批新增COD建设项目。属省、市政府公布淘汰落后产能所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收归当地政府作为污染物排放存量指标使用;属企业自行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腾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其减排指标经市以上环保部门认定后,可留作企业发展的自有指标,也可将减排指标交当地政府。腾出污染物总量指标的企业,在新、改、扩建项目时,可优先向当地政府申请所上缴减排指标内的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由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市经委、发改委、统计局、滇池管理局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七)加强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要进一步强化对现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强化对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二氧化硫(SO2)的排放控制。市环保行政部门要对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名录实时调整并公布。当年二氧化硫(SO2)超标、超总量排放的企业,次年必须强制开展以节能减排为审核重点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1-2个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确保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四城区和安宁市要大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采取禁煤、推广清洁能源、创建烟尘控制区等措施,减少生活二氧化硫(SO2)排放。要加大对8户国控企业、16户省控重点污染源(含污水处理厂)的治理和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以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以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核心,以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监控为手段,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由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市经委、发改委、统计局、滇池管理局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八)采取激励措施,促进节能减排。市政府从2008年起,每年新增预算安排2000万元作为全市节能减排专项配套资金,重点用于国家和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配套、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落后产能淘汰退出补助、节能减排表彰奖励、节能减排产品及工艺技术推广应用、清洁生产的扶持等。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确保节能减排经费的投入。按照省政府云政发〔2007〕141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起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逐步将二氧化硫(SO2)排污费由0.63元/公斤提高到1.26元/公斤,化学需氧量(COD)排污费由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污染当量;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企业减排工作和污染物减排基础设施建设(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滇池管理局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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