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市场准入,对新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年用电100万千瓦时及以上、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项目单位要在开工前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凡不在以上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
未经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市发改委、经委等有关部门不予立项,市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工商等部门不得批准用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和办理相关许可证。对节能和环保达不到试生产、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不得许可试生产和通过竣工验收(由市经委负责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交通局、环保局、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统计局、工商局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四)建立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负责、谁承担风险,谁审批、谁清理、谁落实淘汰”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各自审批的落后产能项目,制定明确的淘汰目标任务和进度计划,并将下一年淘汰计划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淘汰任务定企业、定装置、定节能减排指标,明确淘汰工作进度时间表、责任主体、淘汰标准和停水、停电时间,确保淘汰目标任务按照计划完成。建立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污染物排放指标与新建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指标之间的指标平衡机制,凡没有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区域,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列入省、市“十一五”期间淘汰关闭的企业,以及向环保部门承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腾出污染物排放指标的企业及生产装置,到期未实施关停的,相关部门不得再发放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要停止供电、供水,不予安排铁路运输计划。
对列入国家、省、市落后产能淘汰计划,且项目审批手续完备的企业,我市将配套国家和省的补偿资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国家和省的政策,尽快研究制定我市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由市经委负责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节水办、昆明供电局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五)开展节能减排对标管理。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施节能减排对标管理,以促进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次年开始强制实施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并执行昆明市限制用水、用电措施(由市经委负责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节水办、昆明供电局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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