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
1.炼铁50.95万吨;炼钢16万吨;黄磷4.15万吨;水泥280万吨;火电20万千瓦。
2.根据国家行业准入政策和污染物排放要求,分年度、有计划关停一批电解铝、铜冶炼、化肥、焦炭、造纸、味精等高耗能、高污染生产企业。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按照与市政府签定的年度目标责任书执行。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现代新昆明建设战略目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产业竞争力,提高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环节,以促进优势产业、工业园区、重点骨干企业、县域工业发展为主攻方向,以鼓励、限制、禁止为手段,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由市经委负责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国资委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二)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对单位产品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超过省能耗限额标准和市政府要求的企业,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三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节水办、县(市)区自来水主管部门,对企业用电量、计划用水指标进行调整控制,并限制铁路运输(由市经委负责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节水办、昆明供电局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1.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当年超过限额标准的,次年起每月扣减10%的供电量和计划用水指标;连续两年超过限额标准的,第三年起每月减少40%的供电量和计划用水指标;连续三年以上超过限额标准的,从第四年起每月减少70%的供电量和计划用水指标,直至停止供电、供水。
2.对单位增加值能耗不降反升的企业,当年上升的,次年起每月减少30%的供电量和计划用水指标;连续两年以上上升的,第三年起,每月减少80%的供电量和计划用水指标,直至停止供电、供水。
3.对超过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07〕141号文件规定,以国家目录电价基准价格为基础,实行加价收费,超出限额标准10%以内的,超出部分加价1倍;超出限额标准10%~20%的,超出部分加价2倍;超出限额标准20%以上的,超出部分加价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