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编制、修改市核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市核应急供电保障的预案和实施程序;
(2)配合省核应急供电保障小组负责组建必要的核应急供电保障组织和队伍,做好核应急供电保障的准备工作,确保在核事故(事件)发生时的电力供应;
(3)定期组织本组的应急演习,参加核应急综合演习。
2.1.14 各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1)参与编制、修改市核应急预案;
(2)明确本市、区的核应急机构,建立相应的核应急专业队伍;
(3)发生核应急事故(事件)时配合省、市核应急专业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定期组织本市、区应急队伍演练,参加市核应急演习。
2.2 江门市核应急组织机构图(略)
3 核电站应急响应等级及处置措施
3.1 应急状态与响应等级的区分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核电站事故应急状态分为以下四个级别: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各状态对应的事故情形为:
应急待命--核电站的一些事件正在进展或已经发生,核电站的安全水平可能下降,但估计有时间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更严重事故状态的出现。预期不会出现需要采取任何场外响应行动(如进行辐射监测)的放射性物质释放。
厂房应急--核电站的一些事件正在进展或已经发生,核电站的安全水平实际上或有可能发生显著下降。预期场外照射水平只是采取隐蔽这种应急防护措施的通用干预水平的很小部分,辐射后果或可能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厂房内部或核电站局部区域。
场区应急--核电站的一些事件正在进展或已经发生,核电站的一些安全设施的功能已经或可能丧失,可能出现堆芯损坏的情况,可能从核电站释放出一些放射性物质。然而,除在场区边界附近外,预期场外其它区域的照射水平低于采取隐蔽这种应急防护措施的通用干预水平。
场外应急--核电站的一些事件正在进展或已经发生,堆芯即将或已经极大损坏、甚至熔化,同时安全壳的完整性可能丧失,极可能从核电站释放出大量放射性物质,预期场区边界外的照射水平可能超过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通用干预水平。
3.2 应急响应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