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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商投资和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八)扶持台资企业协会壮大发展。要积极引导、大力支持台资企业协会开展工作,发挥协会“沟通政府,服务会员,以台引台”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台资企业协会逐步发展成为宜台经贸、科技、文化等多领域交流、联谊的新平台。要通过台协会、台联会密切与岛内联系,积极实行引资出岛入赣进宜工程,加强与省内外台商协会的联系,争取更多省外台资企业来宜投资兴业。

  (十九)为台商投资者解决生活问题。台商在宜春投资或购置房产、就业、学习或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居留签注。台商子女在企业所在地就读,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免收借读费。各县市区每年要为台商进行一次免费体检,指定台商医疗保健服务定点医院,设立台商就诊“绿色医疗通道”。对持有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驾照的台商,通过《道路安全法》基本知识辅导并考试合格后,可直接到规定的公安交警部门换取驾照(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除外)。

  (二十)邀请台商参加市、县(市、区)重大活动。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台商台企总结表彰或座谈会,对有突出贡献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可授予“宜春经济建设突出贡献者”荣誉称号;符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宜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暂行规定》条件的,可授予其为“荣誉市民”。台商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在条件成熟时可组建台企(商)协会,协会主要负责人可以聘为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荣誉顾问,参与开发区(工业园)的运作及对台招商等工作。

  (二十一)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台商投诉协调工作的领导,分管对台工作的负责同志是本地台商投诉协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市、县(市、区)台办及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投诉的协调力度,对久拖不决的个案要采取定期通报、限期办结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对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一名副县级领导挂点,抽调专人组成项目服务小组,无偿提供全程服务。在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居住相对密集区域,公安部门应强化治安管理,切实保障台商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十二)推进宜台经贸交流。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有计划地组织更多的经贸团组入岛,赴台招商人员不受出境次数的限制。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邀请沿海及岛内台商,特别是台湾大企业、上市上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有影响力的同业公会负责人来宜考察投资。要进一步扩大宜台交流途径,鼓励市内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不定期邀请台湾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来宜考察,商谈合作事宜,并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流协作机制;建立两地县(市、区)、乡镇多种联络方式,加强交流,增加互信;通过缔结兄弟县(市、区)、姊妹乡镇的形式,加强直接交流,建立渠道,形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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