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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4 年3 月2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 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2004 年11 月30 日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 号)代替。
  十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细则》(1994 年4 月1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 号发布)
  废止理由:制定依据已被2002 年10 月1 日公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 号)废止。
  十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1994 年5 月4 日桂政发〔1994〕37 号发布)
  废止理由:屠宰税已停止征收。
  十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规定》(1994 年5 月10 日桂政发〔1994〕38 号发布)
  废止理由:制定依据已被2005 年12 月29 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 号)废止。
  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1995 年4 月2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 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有2004 年1 月20 日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 号)规范。
  二十一、《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整土地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办法》(1996 年4 月16 日桂政函〔1996〕49 号批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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