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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 兵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的136 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7 年12 月13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4 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桂政办〔1993〕10 号)等30 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具体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1993 年2 月6 日桂政办〔1993〕10 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2006 年3 月21 日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 号)代替。
  二、《关于农村优待烈属、军属、残疾军人暂行办法》(1985 年8 月20 日桂政发〔1985〕109 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2004 年8 月1 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 号)代替。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试行)》(1987 年1 月3 日桂政发〔1987〕1 号发布)
  废止理由:制定依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被2001 年10 月6 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 号)废止。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1987 年1 月3 日桂政发〔1987〕1 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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