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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法在各行业建立分支机构;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可以设立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基层组织。
  第八条 青年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助老扶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法律援助、科普宣传、科技推广、医疗护理、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应急救助、海外服务、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本市实行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度。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通过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
  (一)年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相关青年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
  (三)选择与自身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青年志愿服务项目;
  (四)获得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有特殊困难时优先获得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其他青年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青年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七)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青年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接受志愿服务者的个人隐私;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青年志愿者招募、注册、管理、考核、表彰等工作;
  (二)制定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项目并组织实施;
  (三)维护青年志愿者合法权益,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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