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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土地违法问题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辖区违法用地发生时间、占地面积、现状、违法性质、用地项目和占地单位等情况认真清理,详细列表,分类统计。
  (二) 违法行为认定
  国土部门对违法性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查处是否到位等进行认定;城市规划部
  (三) 拆除建筑物
  违法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恢复耕种条件:
  1、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
  2、侵占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用地范围的;
  3、占用毁坏耕地、基本农田的;
  4、在城市主干道和公路两侧乱搭乱建的;
  5、应当拆除的其他违法建筑物。
  (四)规范用地手续
  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和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罚后可以规范用地手续: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划部门认定符合城市规划的;
  2、违法行为既成事实,规模较大,按法律规定拆除确有困难,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办理用地手续的;
  3、可规范用地手续的其他违法用地。
  (五)处罚标准
  1、拆除地面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原则上可以不处罚款;
  2、因村庄搬迁、拆迁安置等情节较轻微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低限处罚;
  3、因兴建职工住宅(村民住宅)或者解决职工生产生活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中限处罚;
  4、联营联建、炒卖土地、非法出租转让、开发商品房未办理土地手续、集体土地非法入市、顶风作案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高限处罚。
  (六)供地方式
  1、属于兴建公益福利项目、市政公益设施等违法用地,符合划拨目录的,以划拨方式规范用地手续。
  2、擅自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用于建设本单位职工住宅的,将划拨土地改作经营性用途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再就业的,出让土地改作他用的,以协议出让的方式规范用地手续。
  3、利用原国有划拨土地搞商品房开发的,以公开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4、未纳入城中村改造的村民住宅,符合宅基地办理条件的,由各县(市)区办理村民宅基地用地手续;属乡(镇)、村办企业违法占用土地的,办理土地占用手续。其他经征用、转用后符合划拨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按照公开出让土地程序公开出让。已纳入城中村改造的,按照城中村改造程序及规定规范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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