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辖区违法用地发生时间、占地面积、现状、违法性质、用地项目和占地单位等情况认真清理,详细列表,分类统计。
(二) 违法行为认定
国土部门对违法性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查处是否到位等进行认定;城市规划部
(三) 拆除建筑物
违法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恢复耕种条件:
1、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
2、侵占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用地范围的;
3、占用毁坏耕地、基本农田的;
4、在城市主干道和公路两侧乱搭乱建的;
5、应当拆除的其他违法建筑物。
(四)规范用地手续
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和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罚后可以规范用地手续: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划部门认定符合城市规划的;
2、违法行为既成事实,规模较大,按法律规定拆除确有困难,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办理用地手续的;
3、可规范用地手续的其他违法用地。
(五)处罚标准
1、拆除地面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原则上可以不处罚款;
2、因村庄搬迁、拆迁安置等情节较轻微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低限处罚;
3、因兴建职工住宅(村民住宅)或者解决职工生产生活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中限处罚;
4、联营联建、炒卖土地、非法出租转让、开发商品房未办理土地手续、集体土地非法入市、顶风作案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高限处罚。
(六)供地方式
1、属于兴建公益福利项目、市政公益设施等违法用地,符合划拨目录的,以划拨方式规范用地手续。
2、擅自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用于建设本单位职工住宅的,将划拨土地改作经营性用途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再就业的,出让土地改作他用的,以协议出让的方式规范用地手续。
3、利用原国有划拨土地搞商品房开发的,以公开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4、未纳入城中村改造的村民住宅,符合宅基地办理条件的,由各县(市)区办理村民宅基地用地手续;属乡(镇)、村办企业违法占用土地的,办理土地占用手续。其他经征用、转用后符合划拨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按照公开出让土地程序公开出让。已纳入城中村改造的,按照城中村改造程序及规定规范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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