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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二条 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外,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报告、处理制度。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安全设备的检测、维护和保养,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新技术推广、应用等。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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