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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信用管理。对项目执行者在研究开发工作总结、产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经费决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以及审计机构、检测机构、产品用户、验收专家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记录项目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在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中的信用情况,并结合省科技计划项目库、专家库建设,建立省科技计划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管理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科技计划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信用信息包括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三方面。基本信息包括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参与科技活动的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相关主体在从事科技计划活动中的不当行为以及所受到省科技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置情况,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相关主体在从事科技计划活动中得到的奖励。
  第十三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科技计划信用信息,评价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并在项目立项、预算、实施和验收过程中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超过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结题之日1年,经归口管理部门通知后仍不提请项目验收并不做出合理解释的,暂停其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资格2年,并在浙江省科技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项目执行者做出以下处罚:
  1. 警告;
  2.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 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
  4. 终止项目,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5. 在2年内不得申报省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审计机构、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产品用户等在项目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过高过低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行政决策错误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得作为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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