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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对象是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的相关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的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第六条 科研诚信建设应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管理、绩效考评等方面有机结合。对于在从事科技活动中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相关主体,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其承担或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评价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七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成立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公室,负责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综合计划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以及评价,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察。
  第八条 行业科技部门和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省科技行政部门开展科技计划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等正式承诺、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第十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信用管理。对项目申报人在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在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2. 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的信用管理。对项目申报人在编制经费预算、配套及自筹经费筹集、财务情况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预算评审单位和个人在预算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3.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信用管理。对项目执行者在人员组织、开展合作、经费使用和落实、项目进展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管理者在监督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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