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 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7〕306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宁波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加强科技诚信建设,根据国家科技部第11号令《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和 《
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结合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的实践,省科技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严肃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提高科技计划参与和执行主体的诚信水平,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根据科学技术部第11号令《
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是指省科技行政部门对有关单位、个人在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及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目的是提高省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提高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