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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报资料报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纳税人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6条所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70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认识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认识数据信息的规范采集、综合利用工作对强化税源分析、税源监控的重要作用。认识实现企业财务状况数据的信息共享,对于改善纳税人信息资料重复采集,减轻纳税人负担,贯彻落实“两个减负”要求的积极意义。
  (二)强化宣传。各单位应当强化对本通知要求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在实际操作中积累经验,并在做好、做细信息采集工作的同时,力争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倡导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方式;
  2、积极倡导纳税人使用各类财务软件,利用软件导出数据通过电子申报网络传送相关数据信息(软件接口标准已在上海财税网站向社会公布);
  3、对报送纸质资料的,各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专人进行数据信息的集中录入、采集。
  4、为充分做好申报资料的采集工作,方便“申报纳税”窗口的受理、审核,以及税收管理员的统计、查询和催报,综合征管软件(上海)将增设相关申报资料核定模块。各单位应按照企业的属性及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做好报送资料的核定工作。
  5、实行定期定额管理方式的纳税人报送其他申报资料的要求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三)加强协调。市财政局会计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最新财务会计报表样本,及时向市局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沟通,信息技术部门接件后,应当做好相关软件的修改和维护,并通过上海财税网站发布最新财务会计报表样本。
  市局征管、计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完善对相关信息的规范采集,并会同信息技术部门共同做好相关软件的修改和维护工作。
  (四)本通知提及的行业属性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确认。
  (五)本通知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文件与本通知规定条款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止,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纳税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应当报送的相关申报信息进行补充采集。本通知的工作情况列入2008年度行政信用等级考核范围。
  附件:(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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