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学事业费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沪科[2007]第5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科委系统科学事业费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现制订《上海市科委科学事业费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委科学事业费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科委科学事业费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和加强市科委系统科学事业费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的分类
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滚动结余资金。
(一)一次性专项净结余资金包括:
1、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3、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资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动用所形成的结余资金,同时该项目将自动撤消;
4、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资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仍未使用完所形成的结余,同时该项目将自动中止。
(二)一次性专项滚动结余资金包括:
1、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
2、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注意:各年年末利用待核经费安排的项目也需按照本办法实施。
二、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的管理
市科委对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一)对一次性专项净结余资金,实行审批管理。各单位必须向市科委提交一次性专项净结余资金使用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同各类专项申请报告格式),并附动用一次性专项净结余资金项目汇总表,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核。对于批准的报告,科委将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对于不予批准的报告,由科委转回申请单位。净结余资金经科委审批后方可动用,并根据批准文件进行相关帐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