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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属第五条第(三)款的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评估。资产出售、置换申报经批准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置换资产进行评估,涉及政府采购规定的,从其规定。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中单位价值原值或同一类批量价值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并以评估价作为出售、置换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转让,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置换,置换双方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市产权交易中心等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资产出售(转让)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批;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应提供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同时根据资产处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以下规定的资料:

  (一)属资产无偿转让的,应提供: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接收单位同类资产情况和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的,应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准文件;

  4、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应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

  5、经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应提供市政府批准文件。

  (二)属资产出售、出让的,应提供: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属资产报废的,应提供:

  1、资产报废价值清单;

  2、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对《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外的大型医用设备,由医院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报告);

  3、其他有关文件。

  (四)属资产报损的,应提供:

  1、资产损失价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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