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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禁止非法改种。将桉树等人工林改种芒果等经济林,须经所在区、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林种调整批复。在国道、高速公路两侧山坡的主要景观林带不得批准改种经济林。
  第八条 保护古树名木。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全市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乱采滥挖贩卖古树名木和林区内珍贵植物资源。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管护责任制,要采取严格措施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
  第九条 林权争议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镇(区)政府或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条 禁止毁林开垦以及其他毁林采石、采矿、取土、建房、挖塘养虾等毁林行为。
  禁止在25坡度以上的山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在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砍柴和从事其他非林业生产活动。
  在生态公益林区域边界以及25度坡度以上的其它山体,由市林业局和各镇政府代表市政府设立封山育林界碑。
  第十一条 对25度坡度以上已开发种果和沿海基干林带内已挖塘养虾的应采取措施逐年退果还林、填塘还林,进行生态改造,防止水土流失、荒漠化及长期影响景观。
  第十二条 预防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营农(林)场、景区、森林公园、部队等林地所在单位,在市政府的指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并要建立护林防火队伍,配备专职护林员。
  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预防和参加有组织的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十三条 加强森林防火戒严期管理。在防火戒严期内(每年的3-5月)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要做好戒严期山火情监测和零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林木、种苗、林产品、野生植物的检疫、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森林、林木发生森林病虫害或大面积森林疫情时,市政府应划定疫区,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做好除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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