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后期环境监管,确保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应在3个月内进行环保验收,最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不申请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停止生产,绝不允许以试生产为名违法排污。
3.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造纸、医药、纺织、印染、化工、钢铁、食品、酿造、皮革、电镀等10个重污染行业日排水量100立方米或日排COD30千克以上的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行全天候、全自动监控。2008年6月底前,国家、省、市控重点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情况都要纳入自动监控范围。
(六)开展生态补水试点,提升水环境容量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市城管局负责,结合滹沱河综合整治规划和石家庄都市区水系规划的建设实施,逐步建立以滹沱河、洨河为重点的河流生态补水试点,积极探索解决我市各条河流长年无地表径流、丧失自净能力的现状,多渠道、多手段改善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
四、建立水质考核机制
(一)市环保局要加大对各县(市)、区水质考核点位监测频次,定期分析水质变化原因,并编制考核点位水质通报,统一发布水环境信息,加强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
(二)实施环境质量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制度。对连续两个月水质考核点位超过考核指标一倍以上的县(市)、区,由市环保局提出区域限批预警;如预警后两个月内整改无明显进展,暂停审批该地区所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三)自2008年1月起,实施水环境质量奖惩制度。按照市政府《关于水质考核点位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的通知》规定,各县(市)、区水质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与财政挂钩,达不到目标值的,由市财政局从各县(市)、区年度经费直接扣缴不同额度的资金。
(四)继续将各县(市)、区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完成情况、水质考核点位的水质改善情况作为对当地政府年度环保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达不到任务要求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撤销授予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
(五)实行重点治污工程和水质目标领导问责制。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未达到目标要求,延迟半年且当地水污染严重状况无明显改善的,由市委、市政府对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延迟三个季度的,对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纪律处分;延迟一年且当地水污染严重状况仍无明显改善的,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