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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要制订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实施方案,公布举报电话,监督、检查、落实本区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建立层层责任制,与生猪屠宰厂(场)签订猪肉安全责任书。企业要将《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在显著地方公示,让社会监督。

  全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区县、乡镇、屠宰企业、班组和职工,确保猪肉质量安全。

  (二)加强管理,突出重点

  1. 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进点查处的病害肉100%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定点屠宰销售猪肉检验疫合格率达到100%。

  2. 区县统一制作《肉品质量合格证》并监督区县以上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屠宰企业加强与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企业对接,建立直接的供应关系,保证供应猪肉是经过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各区县商务、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县以上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企业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3. 帮助并监督所有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购销台账、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实行规范的购销台账管理制度。

  4. 对病死猪坚决做到“四不一处理”,即:不屠宰、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决不能让病死猪肉及产品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5. 实行屠宰技术和肉品检验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区县要抓紧对屠宰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后发证。

  (三)结合实际,分类管理

  依据《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行业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基本资质、环境和建设、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屠宰检验、卫生控制、运输条件和产品质量进行审查。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111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分类管理和指导。

  1. 按照行业标准和生猪屠宰企业资质条件,分为1-5星级的等级认证,区县以上的定点屠宰企业应达到1星级以上的资质条件。

  2. 对小型屠宰场、日宰杀生猪10头以下的定点屠宰场,要在2007年年底前重组或关闭。

  3. 日宰杀10-50头以上定点屠宰场,要派驻检疫、检验人员对每头生猪进行检疫检验,不定期的检查购销台账和检验记录,保证上市猪肉质量安全。

  4. 对不能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定点屠宰厂(场)要责令停业整顿。对半年以上未屠宰生猪的小型屠宰场要纳入关闭对象,依法压缩一批卫生条件差、产品质量无保障、环境污染严重的小作坊式的生猪屠宰点,到2007年年底前,确保区县级以上城市生猪进点屠宰率达100%、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从源头上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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