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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
(漯政办[2007]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
(市司法局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确定全省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104号)精神,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经济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援助范围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漯河市法律援助范围》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之外,我市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项赔偿的;
  (二)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三)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漯河市法律援助委员会《漯河市法律援助受援人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市县职工(下岗职工)以当地政府当年规定的职工工资最低标准线上浮50%。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求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二)可证明是养老院、孤独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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