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材料包括:
(一)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申报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龙头企业、科研院校批复组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的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服务中心)章程(复印件);
(四)近二年开发的科技成果及技术服务应用证明(复印件);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科技开发与技术服务五年规划。
第六条 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申报受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组成认定小组,负责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认定,经审查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授予“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称号。市科技局负责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 对认定的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补助。
1、农业技术服务公司和没有财政事业经费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站),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科技经费补助。
2、有财政事业经费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站),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科技经费补助。
第八条 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进行考核评估。
1、对考核优良,技术研发、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转化再创新较好,且推广服务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继续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第七条的规定。
2、对评估不合格的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取消“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称号,且二年内不能再申报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
第九条 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
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等与技术开发、服务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 已认定的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有关科技服务方面的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