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扶持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日)废止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及补助办法(试行)
(甬科社[2007]153号 2007年11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6〕100号)精神,推进《宁波市“十一五”农业与农村科技发展专项规划》落实,加快发展农村科技服务机构,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科技服务机构是指面向“三农”,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从事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开发与推广、咨询与培训的技术服务组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认定管理及其补助。
第三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及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单位、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创办,或与科研单位联合创办贴近生产的农业技术服务公司;鼓励龙头企业、科研院校组建服务生产一线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站)。
第四条 申请认定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业企业应当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经营二年(含二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站)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或依托农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校组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技术服务实体或组织;
(二)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较强的技术服务与推广能力,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40%以上;
(四)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活动的工作场所不低于100平米,有较稳定的技术开发与服务经费,以及相应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网络;
(五)有较好的农业科技开发服务业绩,技术性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实行网上申报(http://xmsb.nbsti.gov.cn)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网上申报完成后,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