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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保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十二条 矿井应当建设原煤筒仓或者其它封闭式储煤场,转载落地煤应当采用挡风抑尘网或者其他有效防尘设施。
  第三十三条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整治等要纳入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年度治理计划,设立专项资金保证治理到位,达不到治理标准的要限期达标。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矿井水净化和循环利用系统,不断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高瓦斯矿抽出的瓦斯要充分利用,不得直接排空,所有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要有节能减排专篇。能耗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条件,排污总量指标要作为建设项目设计和环评审批的条件。

第六章 从业人员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
  第三十七条 国有重点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非国有重点煤矿,属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参照国有重点煤矿标准执行。属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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