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陪驾机构必须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培训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七、申请者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八、培训管理机构每年对陪驾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质量考核,并对陪驾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九、陪驾机构为驾驶员进行陪驾服务,双方须签订陪驾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陪驾机构应根据驾驶员掌握驾驶技术的实际情况,在陪驾服务陪驾服务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信号等的熟练应用)的陪驾;
(二)复杂道路(城乡道路、山路、窄路)的陪驾;
(三)恶劣天气(雨天、雾天及冰雪道路)的陪驾;
(四)在驾车过程中进行操作技巧传授;提高驾车人员对行驶过程中出现的复杂情况的判断、应变处理能力;
(五)传授车辆故障及出险的应对措施;
(六)根据驾车人员的需求提供其他陪驾服务。
十一、从事陪驾服务的人员必须经市培训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教练员证》。其陪驾车型必须与准教车型相符,其服务单位必须与《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教练员证》相符。
十二、从事陪驾服务的车辆必须持有市培训管理机构核发的《陪驾车辆备案证》。无教练车号牌的陪驾车辆,其车门两侧必须统一喷有陪驾机构的名称和监督电话。陪驾车型不限,其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按规定装有副制动装置、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陪驾机构不得使用未装有副制动装置的车辆从事陪驾活动。
十三、陪驾机构在陪驾服务中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初学培训及其他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十四、陪驾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陪驾服务费,其标准应符合行业自律价的规定。
十五、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培训管理机构将根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