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交发〔2007〕231号)
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各区、县(市)交通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各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机构: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市场,提高陪驾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陪驾服务机构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员陪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陪驾机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是指陪驾机构为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熟练驾驶技术而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行为。
四、杭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管理工作。
市和各区、县(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培训管理机构)根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行业管理工作。
五、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陪驾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机构和陪驾服务人员;
(二)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
(三)陪驾机构配备的陪驾车辆两辆以上;
(四)注册资金在二十万元以上;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按照《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DB33/557)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