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7日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符合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实行先租后补,不租不补。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租房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纳入区县、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租房补贴的落实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对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政绩考核。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租房补贴的管理工作,区县、高新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租房补贴的管理工作。
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租房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租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