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确保保障资金来源。市及区县、高新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建设或收购廉租住房;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市及区县、高新区财政共同承担,市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对区县、高新区给予补助。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根据商品住房价格、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统筹研究确定,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相衔接。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和家庭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二)合理安排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实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制度以后,租房房源不足、财政较为困难、住房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且住房保障任务较重的区县要安排建设一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独立工矿区困难企业可以在自用存量土地上建设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实行相对分散建设。
(三)规范销售程序。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及成本审核明细应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由房管部门统一组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房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人凭准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承建单位签定购房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轮候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