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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


  3、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定期评估,并加强审计监督,将评估和审计结果纳入工作考核体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督查目标办)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科学合理制定立法计划。严格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项管理,按照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强化立法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同时,建立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注重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

  2、改进立法方式。遵守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对涉及面宽、调整范围广的立法项目,组织专家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起草。保障立法经费,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强化立法过程的民主性、公开性、科学性,完善公众、专家参与立法以及征询社会意见等制度。积极推行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政府规章施行后,实施机关应当按要求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正式的评估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

  3、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公开发布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严格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

  4、严格实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定期组织清理并及时修改、废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08年起,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每年度应当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凡未列入目录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实施。(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拓展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域,在畜产品安全监管等领域探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积极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或者委托许可制度,改变行政执法权在部门间过于分散的局面,逐步实现同一级政府行政执法权的相对集中。(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2、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合理划分同级部门之间和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限,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以解决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2009年建立健全部门间执法协调机制。对不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上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问题,明确协调的主体、程序、效力,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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