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574号)
各基层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7年各基层局已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继续执行到2007年12月31日为止。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的原则确定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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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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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林、牧、渔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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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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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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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业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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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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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食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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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娱乐业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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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行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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