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下属独立的、未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员登记时,回机关进行了公务员登记,但登记后,仍回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且不在机关担任职务,如何统计?
根据
公务员法规定,不在公务员岗位工作,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因此也不列入此次统计范围。
八、已经按公务员工资套改,但并没有正式明确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如何统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统计范围。
九、在机关部门有公务员身份并担任职务,在其他事业单位还担任高一级别的职务,如何统计?
中组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对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人员予以登记;其他情况的,不予登记。予以登记的,登记表中“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填写机关内所任职务,同时注明兼任职务。
根据这一规定予以登记的,列入统计范围,“职务层次”按照所登记的职务层次填写;未予登记的,不列入统计范围。
十、未使用统一的非领导职务名称的人员如何统计?
中组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通知》(组厅字[2007] 5 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方便开展工作,
公务员法实施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包括各级地方党委沿用的“组织员”、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沿用的“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监察员)”,法院、检察院沿用的“审判员”、“检察员”,审计署机关的业务司、各派出审计局和各特派员办事处的业务处沿用的“审计员”(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不得使用“审计员”)等。
符合这一规定、沿用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的公务员,其“职务层次”按照职务的层次填写在对应的非领导职务层次栏。
例如:“副处级组织员”,填写在“副调研员”栏。
十一、从企事业单位调任机关担任县处级或乡科级职务的,如何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