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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7年深圳市人事年报统计和公务员专题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对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因其已不在公务员职位,不予登记。
  此次统计数据的截止时间是今年10月31日,在此日期之前交流到企事业单位或辞去公职的人员,不列入此次统计范围。
  四、新录用的公务员如何统计?
  新录用的暂缓登记的人员,截止10月底试用期仍未满、未予以登记的,统计在“暂缓登记人员”栏。
  新录用的暂缓登记的人员,截止10月底试用期已满,已予以登记的人员,按照登记后的职务层次统计;试用期已满,但尚未予以登记或正在登记审批过程中的人员,仍然统计在“暂缓登记人员”栏。
  五、公务员登记后,单位或职务发生变动,如何统计?
  公务员登记后,截止10月底职务已经发生变动,但未调出本单位工作的,按照截止10月底的职务层次统计。
  公务员登记后,10月底以前调外单位工作的,本单位不再统计,由新单位负责统计;10月底以后调外单位工作的,仍由原单位负责统计,新单位不统计。
  六、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如何统计?
  1.机关内设机构事业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使用国家行政编制是公务员的界定标准之一。在机关内设机构事业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如果符合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并已经登记,则列入此次统计范围;如果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未予登记,则不列入此次统计范围。
  2.机关下属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如果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其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工作人员登记在参照,档案中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列入此次统计范围,统计在《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否则,不列入统计范围。
  如果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其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但是其工作人员均登记为公务员,即档案中是《公务员登记表》,那么人员就统计在机关中的公务员表,但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中单位数量填“1”,人员情况不填。并向统计汇总单位说明情况(文字说明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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