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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修改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4号)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30日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配制)、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制,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

  第五条 研制药品应当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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