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原则、目的与范围
4.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原则为:“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目的是充分利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5.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范围:全市重要的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大中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商业经营场所;影剧院、歌厅、舞厅、网吧等娱乐休闲场所;宾馆、饭店等餐饮住宿场所;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包括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等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单位。
三、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深入开展的具体措施
6.成立由公安消防机构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保险机构参与的工作机构,明确任务和职责,落实相关措施,定期组织召开各有关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会议,共同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
7.公安消防机构要把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格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查处。要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中,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投保火灾责任保险。
8.在政府便民服务窗口、服务大厅等对外办公场所,公布各承保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设立保险服务窗口,为保险机构开展业务,为客户投保提供便利条件。
9.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合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掌握保险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实现行业资源共享。
四、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具体要求
10.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同时进行布置和检查,建立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在内的事先预防、火灾救援、灾后联动机制。
11.严格把关,联合执法。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消防机构要会同安监、保险机构等部门成立专家组,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高火灾危险性场所进行安全评估,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格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把好火灾预防源头关,消除火灾隐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