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7〕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及时有效地对火灾受害公众予以赔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1.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据统计,自2001年以来,我市共发生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11起、死亡47人,其中公共娱乐场所、“三合一”门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共5起、死亡19人,分别占总数的45%、40%。事故发生后,由于事故单位资金力量薄弱,无力承担对受害公众和受损财物的赔偿责任,给事故处理尤其是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加重了政府的灾害救济负担,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压力和财政压力,有的甚至引发群体事件,影响到社会稳定。
2.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问题,可以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提高社会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高火灾危险性场所防范和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
3.积极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协调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消防与保险的合作,促进高火灾危险单位自觉消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发生,把因火灾事故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降到最低限度,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这一具有较强社会管理功能的商业性险种,在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和打造“首善之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