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典型示范
实施示范社建设“1122”工程,争取每个乡镇培育1个以上镇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每个县培育10个以上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每个地级以上市培育20个以上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省培育200个以上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
三、适当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应适当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各项支农资金包括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生产与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测土配方施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要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积极争取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建设资金,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承担国家各项重点农业工程和项目实施工作。
四、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要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工作,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农村信用社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合理安排资金,对规范经营、符合贷款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贷款支持。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试点工作,探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法和路子。
五、实行税收、用地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国家规定享受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以及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给予积极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整车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不含拖拉机),享受广东省建设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