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队站及消防装备建设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114号 2007年11月1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全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明显增强。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消防安全中不确定和非传统致灾因素逐渐增多,特别是能源加工转化等大型工程项目的增多,致使重特大火灾事故隐患明显增加,从而引发建筑物坍塌、天然气井喷、化学危险品泄漏等事故,火灾增多的压力日益加大,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的任务十分艰巨。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防事业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消防队站及消防装备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消防队站建设
我区现有公安现役消防队站85个,多种形式消防队站22个,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公安部《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和《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6〕55号)关于“即所有城市(含旗县政府行政所在地、省级以上经济建设开发区)必须建立消防站”的要求,我区应建设消防队站186个,尚缺79个。“十一五”后3年,全区应建设城市消防队站、旗县消防队站、多种形式消防队站等共计62个。
各地要按照“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建设任务进度表要求,因地制宜地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和志愿(义务)消防组织,扶持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推动未建设公安现役消防队站的旗县(市、区)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确保城市消防站建设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其中,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建设的营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编配战斗员不少于18人,配备执勤车辆不少于3台,同时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装备及常规灭火、抢险救援器材和一定数量的特勤器材。各地现有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凡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从2008年起3年内完成达标任务(详见附件1)。此外,各地要积极整合消防力量,实行统一调度指挥,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二、切实强化消防装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