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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前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和信息: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提请审查的函一份(载明提请法律审查文件的标题、发文字号);

  (二)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各一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一份;

  (四)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一份;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六)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协调分歧等有关材料;

  (七)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

  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的,还应当提交与其他行政机关协调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报送审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联合制定的,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应当包括行政管理的现状、出台文件的必要性及文件的主要内容等。

  同一单位不得重复发布内容相同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该文件的具体实施日期,一般文件的实施日期应当规定在发布日期的30日之后。

  需要提前实施的,应当在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特别予以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一)为实行优惠、救济等措施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税收、金融、外事等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的规定已规定了具体实施日期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三)因紧急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制定部门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执行。

  第三十九条 起草单位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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