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的通知


  (一)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依据;

  (二)不同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据;

  (三)作为制定文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四)规章的规定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据;

  (五)同一部门就相同事项作出的多个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为依据;

  (六)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市政府决定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决定、附署、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并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拟订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机构及人员;

  (二)研究相关数据和资料;

  (三)收集和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收集国内地区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制定机关认为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基本成熟后,应当组织科学性和可行性论证。

  论证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二)本机关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职责依据;

  (三)拟定的政策性规定的合法性;

  (四)拟定的规定实施后的积极效果预测;

  (五)拟定的规定实施后的消极效果评价及其对策;

  (六)有效执行拟定的规定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