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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阜阳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阜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则。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乡镇政府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各乡镇政府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 制定(包括修改与废止,下同)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有利于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与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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