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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1.3 原则

  (1)以城市生态系统的理论为指导;

  (2)从整体性出发,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3)各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4)以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总目标为指导,今后随着市区发展的需要及生态环境适宜度的可能性确定市区目标功能。

2.功能区划范围与方法

  2.1 适用范围

  许昌市辖区内的魏都区、许昌县、经济开发区和东城区。

  2.2 区划方法

  环境功能区划以环境单元为基础,根据市区土地开发利用程度、生态适宜度及社会经济条件等制约因素,利用道路作为明显界限,划分不同环境功能区域。

3.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3.1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2006)的规定,结合市区清潩河、清泥河、运粮河、许扶运河、护城河、天宝河和学院河等河流地表水体水域环境现状和水体功能,将市区内的河流划定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1)清潩河市区段:清潩河滹沱闸至新107国道桥河段,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2)运粮河:运粮河王月桥闸至经济开发区橡胶坝河段,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3)清泥河:清泥河北外环桥至南外环桥河段,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4)护城河:护城河市区公园至莲花湾环状河段,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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