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七)“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
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前,应当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沟通、协商。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汇总各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后,提出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建议。年度计划建议应当包括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项目、理由、重点、时间安排和协助常委会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等。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报本级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本级“一府两院”,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及时通知“一府两院”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 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受主任会议委托,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题报告,为常务委员会审议该项工作报告提供参考,并将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及时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八条 “一府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协助、配合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